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26民初2877号
姚栋:
本院受理原告叶结银与被告姚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826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判决如下:
被告姚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叶结银加工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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