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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26民初2311号原告石美玲与被告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7-20 16:15:22 作者:网站管理员 浏览:10802 次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26民初2311号

吴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石美玲与被告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826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判决如下:

被告吴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石美玲借款本金50500元,并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3.3%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吴晓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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