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26民初1856号
祝松海:
本院受理原告施海兵与被告祝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826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附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施海兵借款本金31000元,并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14.8%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施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祝松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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