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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26民初1856号原告施海兵与被告祝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1 15:57:13 作者:网站管理员 浏览:13647 次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26民初1856号

祝松海:

本院受理原告施海兵与被告祝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826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附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施海兵借款本金31000元,并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14.8%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施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祝松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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