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学忠,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望江县杨湾镇曾墩村新农组0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军,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阳富,男,1971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程岭乡橙莲村江田组67号。
原告丁学忠与被告欧阳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学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军、被告欧阳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学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面以及连续10天在发微信多个朋友群(圈)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经营损失10万元(合计15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丁学忠系经营服装企业(企业名称为:“望江县好汉车服饰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原告聘用被告欧阳富到公司从事服装打板工作。其间,因被告辞职而未交接手续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等交接清楚手续后再发放工资,被告不同意并恶言于原告,几日后的11月6日,原告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并发完工资,被告就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并利用其微信朋友群(圈)的“朋友遍天下泉州晋江石狮(188-191人)”微信群、“平安临时工群(492人)”以及“福建打板交流群(412人)”等多个微信群(圈〕,同时于2019年2月25日20:08时分前后进行散布、转发。看到被告在微信多个群(圈)里对原告的污蔑言辞后,原告本着以和为贵,多次委托微信群里朋友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有的污蔑及侵害行为、或向原告赔礼道歉,或在微信朋友群(圈)里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被告置之不理,且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诬陷,造成多个微信朋友群和圈内的同行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经营、工作和生活等均受到严重影响和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和诬陷,造成原告经营的企业在春节过后至今无法招聘到员工开工生产,造成企业损失严重,更严重的是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度疲惫、精神遭受到极大的痛苦。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属于严重的名誉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故诉请判准所请。
欧阳富辩称,原告辞退被告,被告找原告结算工资,但原告不结算清,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打了被告一拳,还准备用茶杯砸被告,被人拉开。后原告给被告打款7609元,但进厂时填表的工资是每月7500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本来就没有多少工人,原告厂里招不到人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懂法,一时冲动发的微信没有恶意。同意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丁学忠系望江县好汉车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0日,原告聘用被告欧阳富到望江县好汉车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打板工作。后被告从望江县好汉车服饰有限公司离职,双方为工资发放产生矛盾。 2019年2月25日20时8分,被告在“朋友遍天下泉州晋江石狮(191人)”微信群以网名“阳光的情绪”发布信息,内容为:“……特别提醒大家,石狮沃尔玛过去,就是振狮医院过马路的对面,有一个安徽望江的人开的,厂名 叫《好汉车》老板丁学忠,希望大家就是穷得没钱吃饭,也不能进这个厂,这个厂不但不给钱向他要钱他还会打人 不管是打板师傅,还是验收,还是做样的,还是杂工都一样。切记,切记!谁的群多请您动动手指,转发出去!”后有人在“平安临时工群(492人)”以及“福建打板交流群(412人)”等多个微信群转发。
上述事实,有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望江县好汉车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营业执照,因与原告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欧阳富发送的上述微信内容是否侵害了丁学忠的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就其品质、能力、信誉和声望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虽然欧阳富因离职与原告丁学忠发生争执,但是欧阳富在微信群所发内容并无证据证实属实,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使公众对丁学忠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对丁学忠的名誉造成一定的伤害。应认定欧阳富的行为侵害了丁学忠的名誉权。丁学忠请求欧阳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面以及连续10天在发微信多个朋友群(圈)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丁学忠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因此受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对丁学忠诉请欧阳富赔偿丁学忠损失15万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十)、(十一)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富立即停止对原告丁学忠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欧阳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学忠当面赔礼道歉,并连续10天在其朋友圈以及在“朋友遍天下泉州晋江石狮”、“平安临时工群”以及“福建打板交流群”微信群发微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书需经本院审查;如果被告欧阳富不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微信向原告丁学忠赔礼道歉,本院将本判决书刊登于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一个月。
三、驳回原告丁学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丁学忠负担200元,被告欧阳富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 应 国
二○一九年 五 月 五 日
法官助理 陶 家 香
书 记 员 贺 书 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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