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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发布时间:2019-11-20 08:41:47 浏览:68839 次

 

 ----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公司经营受限,主动和解分期履行

张某某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18)皖0826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应返还张某某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未依据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宿松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材料,并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督促其履行义务,周某某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履行,亦未主动申报财产状况。后宿松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在履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做出分期还款计划。原来被执行人公司从事建筑工作,经常需要进行招投标,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亦因为公司业务原因需要经常乘坐飞机高铁,在法院将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无法进行招投标,周某某本人更是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出行极为不便,对公司运营带来极大影响。2019年6月23日,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8万元,并就余款本金及利息做出还款计划,现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按月将相应款项汇入法院执行账户,宿松法院亦已经屏蔽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失信名单,并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限制高消费令。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有一定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信用惩戒后才认识到严重性,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就余款做出还款计划,并依据计划按时兑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同时,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及时屏蔽了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解除了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也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

 

 

                                             肖洁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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