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报送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检索主题词:民事诉讼 民间借贷 实际还款 举证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标题】邹翠萍诉汪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汪鹤诉称:邹翠萍和他系同村组邻居。2011年邹翠萍因缺少资金向他借款9.8万元,承诺2012年9月22日前还款。至2012年9月21日他多次向邹翠萍催讨,邹翠萍均以资金紧张为由延迟还款,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邹翠萍偿还9.8万元及迟延给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一审裁判结果: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松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邹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汪鹤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2年9月23日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再审裁判结果: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松民一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汪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法院一审生效裁判认为: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成立的直接要件,汪鹤提交了能证明双方之间存有借贷关系的借条,借条金额为9.8万元。邹翠萍未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其对举证权利的放弃。
再审生效裁判认为:汪鹤提交了邹翠萍向其借款9.8万元的条据,邹翠萍举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借款,诸多还款证据中有通过银行转账的证据,有向汪鹤委托人还款的收条,总计还款金额有37.8万元。针对邹翠萍提交的还款证明,汪鹤又提交了邹翠萍向其4次借款的条据,金额共计32.9万元。邹翠萍提交了还款37.8万元的证据抗辩汪鹤9.8万元的借款,原告汪鹤辩称双方除有条据证明的32.9万元,还有一笔12万元的借款,但该借款是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的没有条据,对汪鹤的此种说法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则依法要承担不利后果。自然人之间,特别是熟人之间的多次借款、还款有时并无指定证据系归还前期欠款的哪一笔,但法院综合认定原被告之间长期多次的交易往来能够认定邹翠萍的还款数额多于其向汪鹤的借款数额。由此本院认定本案中的9.8万元借款邹翠萍已依约偿还。
【典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存在证据的提供和反驳过程,而民事诉讼的证据判断又是一种“盖然性”的判断,这就会产生原告举证时,初步判断下来其可能性较大,但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或者口头反驳后,原告的证据又显得不够充分的情形。此时,原告就需要进一步补强其证据,否则,其主张的事实将可能不被确认。反过来也是一样的,如果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还不能推翻原告举证的真实性,则被告就有进一步补强证据的义务。这就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通俗地说,也可以把这种情况称为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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