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案件报送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供稿:宿松县人民法院 余军
审稿:宿松县人民法院 骆琼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标题】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如何保护女方的
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被告余祖平、杨雅娟原系夫妻关系, 宿松县实验小学教师。2016年8月8日被告余祖平经实验小学吴清老师介绍,向原告石灼华借款5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余祖平仅支付了利息,本金及后期利息经多次催讨,被告余祖平避而不见。2017年9月8日原告石灼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余祖平、杨雅娟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2017年2月9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宿松县实验小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原告石灼华与被告余祖平、杨雅娟、宿松县实验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石灼华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余祖平、杨雅娟的工资收入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在向三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过程中,发现杨雅娟家庭条件一般,且其常年身患多种疾病。该笔借款虽发生在其与前夫余祖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种种迹象表明,余祖平所借该笔债务可能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等方面。但在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修改前,杨雅娟应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考虑到杨雅娟当时的身体状况,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案涉借款的债务性质,本院依法开展了相关调查,初步查明了案件事实。因被告余祖平一直拒绝到庭,本院在多次庭外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案涉借款非余祖平与杨雅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认定为余祖平个人债务,杨雅娟不承担偿还责任,并依法解除了对杨雅娟个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律分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石灼华与余祖平之间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石灼华作为出借人已履行借款义务,余祖平作为借款人应负有及时还款的义务。双方虽多次约定还款期限,但余祖平均未及时还款,显已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石灼华要求余祖平继续按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余祖平与杨雅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问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护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本案借款时间虽发生在余祖平与杨雅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杨雅娟对该笔借款一直不知情。从经济状况看,二人均系国家教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家庭人口不多,又未添置重大价值财产,家庭生活正常开支足以维持。同时,石灼华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余祖平在借款时并未说明借款用途,其在起诉前也一直未找过杨雅娟,且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余祖平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属余祖平个人债务,石灼华要求杨雅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在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修改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多数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女方又多成为“被负债人”,一度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本案在此背景下,通过查明事实,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案涉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既保护了女方杨雅娟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依照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解释,证明了该案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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