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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横向设置为纵向设置: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内设机构改革研究 ——以优化人员配置化解审判压力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6-07-18 11:44:22 作者:彭旺鸿 浏览:58178 次

内容提要:

现阶段,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理。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新收民事案件呈“爆炸式”增长,未结案件高位运行,民事审判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各地法院都在尝试纠纷解决的新路子。民事审判部门横向设置存在弊端和局限性。在民事审判部门横向设置模式下,法官“功能性负担”过重,非审判事务干扰过多,人员配置与责任分离,缺乏专业化分工,不利于审判质效提升和整体司法效力的提高;民事审判部门横向设置还为当事人选择审判部门和法官、审判部门和法官选择案件开辟了渠道,影响司法公正。所谓民事审判部门纵向设置,就是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审判进程来设置若干内设机构:立案庭→民一庭(或称审前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送达、保全、调解)→民二庭(或称民事调解速裁庭,负责无争议案件判决、缺席审理案件判决、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民三庭(或称民事审判庭,负责处理有争议的民事案件)。纵向设置民事部门不但必要而且可行。破解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难题,主要靠挖潜增效,优化审判人员配置。民事审判部门纵向设置更有利于发挥不同层次人员效能。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有国外好的做法可供借鉴,有各地先行先试的经验可供参考。当然,要使纵向设置的民事审判部门真正发挥实效,应当注意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制定和落实奖惩措施,重新调整绩效考核办法,合理搭配人员,保证案件纵向流通渠道便畅。全文共9557字(包括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对民事审判流程十分熟悉,对近年来民事审判的压力有切身感受。如何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如何才能让审判绩效考核更加科学、理性,是笔者经常思考的问题。现行简单的案件分流措施只是分减了民一庭的审判压力,近年来,随着诉讼费收费标准下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标的额提高、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及其他司法便民惠民措施陆续出台,所有民事审判部门均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和体会发现,现行民事部门设置存在许多制约法官办案的不合理因素,法官“功能性负担”过重,非审判事务干扰过多,人员配置与责任分离,缺乏专业化分工。并提出按民事审判进程纵向设置民事部门的观点,即民事审判部门的设置顺序为:立案庭→民一庭(或称审前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送达、保全、调解)→民二庭(或称民事调解速裁庭,负责无争议案件调解判决、缺席审理案件判决)→民三庭(或称民事审判庭,负责处理有争议的民事案件)。笔者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论证了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要使民事审判部门纵向设置真正发挥实效,应当注意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制定和落实奖惩措施,重新调整绩效考核办法,合理搭配人员,保证案件纵向流通快捷便畅。

 

 

以下正文:

 

一、基层人民法院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的实践与现实困境

(一)基层人民法院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内设机构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发展变化: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基层法院增设了“经济审判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四个民事审判庭,将原来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海事海商审判业务统称为民事审判。与此相对应,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即民一庭,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即民二庭。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大幅增长,各基层法院在2010年前后,普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一般称民事审判第三庭即民三庭。现阶段,除派出人民法庭外,各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内设机构主要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

为便于对三个民庭的案件进行管理和分工,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24种第三级民事案由(除海事法院管理的案件外),分别编立民一、民二和民三字号(知识产权类案件统一编民三字号),交由民一、民二、民三庭审理。在基层法院,民一庭负责审判婚姻和家庭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民二庭负责审判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票据、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也编立民一字号。在如此分类立案模式下,每年实际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民一字号案件通常是民二字号案件的5倍左右。(1)因此,民一庭一直忙碌,民二庭相对清闲。

由于民事案件逐年增多,民一庭愈发不堪重负。为改变机关各民庭之间苦乐不均的状况,各基层法院相继采取案件分流措施,将应由民一庭审理的部分案件分流到民三庭、行政庭等其他庭室,或者将民事案件在民一、民二、民三庭平均分配,不再对口分案,如笔者所在法院。

(二)民事审判部门的现实困境

1、过于简单的案件分流措施没能化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近年来,随着诉讼费收费标准下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标的额提高、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及其他司法便民惠民措施陆续出台,民事案件呈“爆炸式”增长 (2),人民法院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和便利的同时,自身也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2013年我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810件,结案2148件;2014年受理2219件,结案2159件;2015年受理3000年,结案2807件;2016年1至5月受理1537件。(3)照此推算,2016年的收案数将是2013年的两倍。案件在成倍地增长,各民庭的审判人员却没有什么变化。以笔者所在法院的三个民庭为例,2013年每个民庭有六个人(四个审判员两个书记员),现在依然是六个人。前几年,哪位审判员一年结案突破100件,大家都唏嘘不已,如今,一个审判员每年结案200件,已不足为奇,去年我院三个民庭的审判人员人均结案已达180件。现阶段,我院民庭法官手头未结案件大多保持在40至70件之间。面对手头如此多的未结案件,民事法官 “两眼一睁,忙到熄灯”4),没完没了地加班加点,“上班是机器人、下班是植物人”, “连走路、做梦都想着缠诉案件的当事人和未写完的判决书”5),已成为新常态。可见,随着民事案件潮涌而来,简单的案件分流措施只是适当分减了民一庭的压力,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现状。

2、审判绩效考核又添新的压力

自信息化管理实施以来,各民庭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还要承受审判绩效考核的压力。所有案件一经立案,就开始审限倒计时。审限临近届满,未结案件便会在信息系统中“泛黄”,一旦“染红”,则意着案件已超审限,承办法官就会被问责。案件好不容易审结,还需面对调撤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等十六项绩效指标的考核。前不久,在市法院召开的“基层基础建设”调研会上,一位县法院民一庭同行用“四个不堪”概括了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所承受压力的现状,“不堪案件压力之重,不堪绩效考核之烦,不堪当事人缠诉之痛,不堪限期结案之难(许多案件由于反复鉴定、或鉴定时间过长,法官不可能在一年内结案;但上级法院不问理由,对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一律予以通报。)

二、民事审判部门横向设置的弊端与局限性

(一)横向设置缺乏理论和实践依据

1、重拾经济庭退出审判舞台的理论依据。

从表面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庭建立大民事格局,是为了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中国加入WTO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6)但深入分析,经济庭退出有更深层次原因,首先,业务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为了依据特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处理某一特定性质的案件,每一审判庭都应有自己的学理基础作为依托。如刑事审判庭有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作为其理论基础;民事审判庭依附于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行政审判庭由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支撑。“经济审判的理论支柱是经济法学。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管理性的行政隶属关系,这与经济庭审理的经济纠纷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经济法学无法为经济庭的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指导。”7)其次,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呈日益缩小的趋势。主要受理特殊主体的案件,如国有企业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经济案件。这类案件是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从性质上讲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与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在理论上难以具有令人信服的说服力。可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取代计划经济,经济庭已缺乏继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2、民商分立的悖论

取代经济庭后,民二庭的职能被习惯定位为商事审判。事实上,商法是否是能独立于民法成为单独的法律部门,在学界一直饱受争议。“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一方面我们在念叨着商法,但却不定商法为何物,一方面我们在呼喊着商法的理论和学说,但却说不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8)肯定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者认为,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关系。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普遍性,中世纪以来形成的商人的特殊地位开始消失;商事行为并未形成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特点,商法规范也从未建立起一套与民法规范完全不同的行为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民商立法中,民法的商事化,商法的民事化已形成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使民商法的实质内容出现了水乳交融的关系。”9)在我国,有学者断定,“ 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是一种发展趋势。10)“商法独立于民法的基础已不复存在”(11)

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民商分立”则更是悖论。谁也说不清哪些案件是民事案件,哪些案件是商事案件,为什么是商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上级法院硬性将案件编立民一、民二字号,划分的理由和依据却不明确。连办案多年的老法官对哪些案件应编民一字号哪些应编民二字号都拿捏不准。因此,冷不丁便有因案号编立错误而案件被发回重审,让承办法官一头零水,纯属浪费审判资源。

可见,基层法院设立商事审判部门同样缺乏理论与实践依据。

(二)实证分析当前影响民事审判法官办案的因素

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在民事审判一线办案的经历和体味,简要梳理当前民事诉讼中制约法官审理案件的因素。

1、因“功能性负担”(12)过重而导致的时间冲突。

笔者所在的法院尚未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一线承办法官自接到案件起,就需要从事开庭排期、送达、公告、接待当事人、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收取证据材料、证据交换、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调解案件、研究合议案件、撰写裁判文书、校对法律文书、送达裁判文书、判后答疑、直到案件报结归档(电子档)、裁判文书上网,几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工作,而且许多环节是反复进行,但任何环节都不能有疏漏。一旦出现疏漏或者遇当事人无理取闹,由此衍生的问题及善后工作也要承办法官来处理。

法官往往是正在撰写判决书时,突然当事人前来请求调解,法官不得不中断已想好的判决思路去接待当事人。有时正在阅卷,突然接到了一件需要保全的案件,因为保全的时间紧,法官不得不放下看了一半的卷宗,去撰写保全裁定书。

2、人员配置与责任分离。

各庭虽配有书记员,但由审判绩效考核是以案件承办法官为对象,案件问责机制也是以承办法官为第一责任人,案件长期未结,绩效考核分数落后、审案程序及裁判文书出现疏漏,担责的是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不得不事必亲躬。书记员、法院辅助人员认为是帮承办法官做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经常消积怠工。

3非审判事务干扰。

法官在办案之外,经常还要担负审判调研任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以及参加各项会议的任务;尤其近几年,视频会议特别多,通常要求每个庭室均要派人与会,否则以违纪通报。这些非审判事务极大地牵扯了法官的办案精力。

4、缺乏专业化分工。

以我院为例,三个民庭的受案范围相同。民事案件包罗万象,任何一个法官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笔者是法律硕士,在我院算是民事审判相对精通的人士,但几乎每次办理劳动争议的案件,我都要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四个司法解释重新看一遍,否则很难就仲裁裁决及当事人的主张作出正确判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产品质量案件也是如此。许多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因争议标的额小(几百甚至几十元)不愿申请鉴定,你只有通过对照有关产品质量、商品标识及包装的法律规定,仔细勘察物品,才能辨别是非,作出判决。遇到公司诉讼类案件,由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平时用得更少,则要花更大的功夫去熟悉。笔者先后审理过两起当时很犯愁的公司诉讼类案件,一起是原告要求不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标准而要按劳动合同法标准给付相关补偿金的案件,另一起是原告要求确认公司股东决议有效(决议的内容是将未交纳出资的小股东除名)的案件,结果都是通过查阅大量有关公司、企业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才找到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

5、审判绩效考核的困扰。

绩效考核指标不能科学反映审判人员的辛苦程度和优劣表现。一些办案能手审结案件数量最多,判决书也写得非常出色,审判绩效得分却很低。法官和庭长因此缺乏认同感和尊荣感。

(三)横向设置在审判实践中的弊端

民事审判部门横向设置,不但不能消除上述制约法官办案的因素,反而使问题更加严重。

首先,横向设置不利于审判绩效管理与提升。由于受案范围相同,各民庭为了在绩效考核排名中取得好的名次,不可避免存在恶性竞争。为多捞积分,有的民庭及承办法官拈轻怕重,主动要求立案庭分给案情简单、容易调解结案的案件,特别是小额诉讼案件。因为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不但会加分,还没有上诉监督的压力;都推诿那些疑难复杂特别是缠诉信访的案件,这类案件,不仅会因结案时间长、判决结案、当事人上诉而在绩效考核中扣分,还会因当事人的死磨

烂缠而让承办人痛苦不堪。

另一方面,在民事部门横向设置的模式下,各个审判环节的事务都必须由承办法官亲自过问。为了最大限度地消化手头未结案件,法官只能利用有限时间紧抓“审”和“判”等影响结案的重要环节,而忽略其他环节。必竟在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办结是法官的头等大事,是法律的底线;否则,不仅法院内部会依法追责,还会遭受当事人的责难甚至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现在几乎所有案件都是“一步到庭”,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按排开庭时间,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然后在等待该案开庭的时间里,开庭审理其他案件或者制作其他裁判文书。一个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很少做当事人的息诉调解工作,除少许案件必须查看现场外,也很少询问当事人、向当事人所在社区了解案情或者进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因为如果案件调解、撤诉不成,这些工作等于额外耗费了时间,案件还得要开庭审理、撰写判决。这也是案件调解率、撤诉率低,上诉率高的原因。

其次,横向设置影响整体司法效力。由于缺乏专业化分工,三个民庭的每位法官都有可能面对所有不同案由的民事案件,遇到一个不熟悉的案由,每位法官都要苦心钻研和摸索一翻。法官审案不能驾轻就熟,必定会耗费更多的时间。与此同时,立案庭为了兼顾三个民庭的审判绩效,所有批量起诉的小额诉讼案件(原告或被告相同),都是分开向三个民庭派送。例如有30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或拖欠物业费的物业合同纠纷,立案庭向每个民庭分案10个。这样本来可以由一个庭一次性并案审理的简单案件,至少要分三次审理。对办案效力的影响不言而喻。

在其他事务方面也是如此。例如,每次民事调研任务下来,机关三个民庭都要为之忙碌,因为办案数据被三个民庭掌握着,三个民庭的数据加在一起,信息才相对完整。开会更是如此,由于三个民庭受案范围相同,所有关于民事方面的会议,三个民庭都得派员参加。本来只需耽误一个人的时间,这样一来至少要耽误三个人的时间。

再次,横向设置妨碍司法的统一性。三个民庭办理相同的民事案件,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

最后,横向设置有碍司法公正。民事审判部门横向设置还为当事人选择审判部门和法官、审判部门和法官选择案件打开方便之门,难免不发生“人情案”和“关系案”。

三、对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的思考

(一)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的构想

所谓民事审判部门纵向设置,是指基层法院根据民事审判进程在案件立案后到交付执行前的不同诉讼环节设置若干民事审判部门。即:立案庭→民一庭(或称审前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开庭排期、公告、送达、保全)→民二庭(或称民事调解速裁庭,负责无争议案件调解、判决、缺席审理案件判决以及特别程序案件的裁判)→民三庭(或称民事审判庭,负责处理有争议的民事案件)→执行局。

具体来说,民事案件立案后先交给民一庭,由民一庭在30日内完成开庭排期、送达、保全等工作事务,当事人撤诉或案件能调解的或者只需确认调解协议的,由民一庭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结案,然后将未结案件交付民二庭。民二庭经询问被告,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案件,在2个月内调解或判决结案;对被告系公告送达的案件在5个月内裁判结案。然后将有争议的案件移送民三庭。民三庭可根据案件性质划分几个裁判组,如家事裁判组、侵权裁判组、合同裁判组、劳动争议裁判组等等。

(二)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的必要性

2015年10月17日至22日,孟建柱书记在江西调研时指出,对案多人少问题,要靠改革的办法解决,而不是靠增加人员。10月20日至23日,周强院长到新疆考察调研时强调,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破解案多人少等工作难题。(13)必须正视的是,由于法官员额的限制,人民法院不可能在短期内招录大量的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人员来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另一方面,一些人民法院直接从事审判执行的人数比例太低,不足全院人员的二分之一,有此基层法院甚至低于45%。(14)中央和最高院的态度很明确,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主要从法院内部挖潜增效。而挖潜增效的有效途径就是优化人员和内设机构的职权配置。优化职权配置,就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15)

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更有利于审判人员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不同层次人员的效能。无庸置疑,由于知识、经历和审判经验不同,各审判人员的专长和能力也存在差别。而民事审判流程中,各环节的事务对审判人员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文书送达就几乎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法庭审判则需要成熟的审判技巧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民事审判部门纵向设置,可以将一些缺乏专业知识、没有审判职称的人员集中到审前诉讼服务中心,将一些刚通过司法考试、审判经历较短的助理审判员集中到民事调解速裁庭,将资深、有经验的法官集中到民事审判庭。这样不但有利于开展集约送达、查询等事务性工作,减少重复劳动,节省办案时间;还有利于发挥精英法官审判业务经验优势。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曾言,“科学构造审判团队的目的之一,就是集中消化诉讼程序中的‘臃肿’、附属部分,确保法官集中力量解决诉讼中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开庭审理、文书说理等。辅助人员使用大量时间做好诉调对接、审前化解、证据交换、争点归纳等工作,从而为法官发挥其司法智慧、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优化的程序条件。”(16)只有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让法院不同层次的人员人尽其才,岗尽其用,才能集法院全体之力,帮助摆脱民事审判困境。

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更有利于考核的科学化。目前审判绩效考核中的调撤率、上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如果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绩效永远达不到80分)一直受到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诟病。事实上,民事审判部门横向设置,各民事部门都办相同的民事案件,绩效考核系统没有也没法区分不同类别的民事案件,只有胡子眉毛一把。其结果是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调撤率、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绩效得分低;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上诉率高、调撤率低,绩效得分也低;而简单易调、易结的案件,调撤率、简易程序适用率高、上诉率低,绩效得分反而高。这就难怪各民事审判部门常常为自己办理的疑难案件过多、简单案件过少而相互埋怨。而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则有利于绩效考核分门别类、“因类制宜”(17)进行。例如,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主要放在审前诉讼服务中心和民事调解速裁庭考核,以鼓励审判人员多调解、快结案;审判是否公正以及裁判文书优劣主要放在民事审判庭进行考核。

纵向设置民事部门,更有利于产生优质的庭审和优秀的判决。由于案件在流转到民事审判庭以前已由相关部门打理,民事审判法官从“功能性负担”中解脱出来,可以把精力集中在“审”与“判”上。

(三)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的可行性

1、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的合法性。首先,《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民事审判庭,但没有授权可以横向或纵向设立几个民庭。《人民法院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应当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在更大的幅度内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18)这从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实际演变过程(如增设立案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撤销告诉申诉庭、经济庭)中能得到很好映证。既然在没有法律授权情况下,能横向设置几个民事审判部门,那么纵向设置几个民事审判部门由于更能适应现时需要则更加可行。事实上,沿审判流程纵向设置的立案庭、执行局,在早期也是与审判庭揉合在一起的,后来随着民事案件渐渐增多,立案、执行等功能性事务才逐步与审判分离开来。其次,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正好与民事审判进程相对应,能够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保全和其他庭前准备工作集中归口管理,更符合民事诉讼规律。

2、国外的治理模式可供借鉴。在英国,2011年度的155万件民事案件中,真正由法官审理的只有27万件,占17%左右,按法官总数平均,每人每年150件左右,其他民事案件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官的视线。其他民事案件主要是由法院官员(courtofficers)处理的。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法院官员有有限的司法权。案件进了法院,关键要看被告有没有抗辩。如果被告提出抗辩,案件才由法官审理。如果被告收到原告诉状后,自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收到原告诉状后,没有应诉或应诉后没有提出抗辩,那法院官员可以依法作出“基于被告自认的判决”或“基于被告未应诉或未抗辩的判决”。还有38%的案件是在诉、答阶段通过诉辩交易解决的。所以,在英国,真正由法官审理的民事案件,是被告提出抗辩的案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27万件案件。在这27万件案件中,最终由法官作出判决的只有5万多件,只占抗辩案件数的19%,占民事案件总收案数的3.3%,其余部分都是经法官处理,最后以调解或撤诉解决的。(19)法官和法院官员没有隶属关系。很显然,英国的民事案件分流是随审判进程纵向分流的。英国法院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也切实可行。

3、各地法院的探索与实践为纵向设置民事审判部门积累了有益经验。近年来,各地法院面对民事审判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都在探索和践行一些行之有效的破解方法。如有的法院坚持“繁简分流”,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成立速调速裁专门合议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执行;有的法院建立“速裁”便捷通道,在立案庭内设“诉调对接中心”“速裁组”。(20);有的法院由法官助理承担庭前准备工作,主持庭前会议,并可以在法官授意下草拟裁判文书;有的法院设立“辅助事务中心”(21)帮助审判庭解决大量辅助性事务。这些审判组织设置在审判流程的不同节点,像一道道闸门一样将诉讼渠道的部分案件截留下来并消化。

(四)民商事审判部门纵向设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实行归口管理,指定同一位院领导分管,坚决避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以及重复劳动等浪费人力资源的现象;设定必要的制约和激励措施。 “没有制约,必然带来审判行为的失范;没有激励,审判工作将失去生机和活力。”(22)在审判管理中,兼顾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可有效防止各部门互相推诿案件,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让不同人员充分释放工作潜能。

二是,绩效考核办法重新调整,应分门别类,实行差别性管理,对纵向设置的民事审判部门各有侧重。如对调解速裁庭侧重效率指标考核,对审判庭则侧重公正指标考核。

三是,在审前诉讼服务中心及调解速裁庭,也应配置少量有经验的法官,以起传帮带的作用。

四是,纵向设置的各部门应协作配合,建立便捷的连接渠道,以便案件能迅速纵向流转。如调解速裁庭某几位法官对应审判庭的某位法官,如案件不能调解和速裁,则直接将按件提交审判庭某位法官,从而减少中途滞留的时间。

 

(1)数据来源安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http://139.1.1.17/frame/log.jsp,2016年5月31日访问。下同。

(2):姜峰:《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3)同前引(1)。

4) 佚名:《巾帼法官侠骨柔肠感人心--记海港区法院长城法庭》,载2005年3月15日《燕赵都市报》。

5) 庾向荣:《一些基层法院为何难以留住法官?》,载2015年4月11日《新京报》。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刊登于载于2000年8月9日《人民法院报》。

7) 金朝武:《论经济庭的撤销与经济法地位》,载《经济法研究》(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8)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载《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7页。

9) 郭锋:《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载《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65页。

10)参见梁慧星等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122页。

(1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2)  陈严法:《法官职业尊荣与归属的微观考量》,载2016年5月11日《人民法院报》。

(13)舒扬:《多管齐下破解案多人少难题——以广州法院的实践与探索为视界》,载2015年11月11日《人民法院报》。

(1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山东法院审判力量配置与法官负荷情况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9期。

(15)范明志:《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的空间和向度》,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16)何艳芳:《加强研究 努力探索 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审判资源配置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研讨会会议综述》,载2016年6月1日《人民法院报》。

(17)温新征:《让民事诉讼文书“上得厅堂 下得厨房”》,载2016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报》。

(18)赵泽君:《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宪法的关系》,载《山西师大学报》2007年第3期。

(19)参见张永红:《英国法院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载2014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报》。

(20)李少平:《深化“繁简分流”改革 破解“案多人少”矛盾》,载2016年6月8日《人民法院报》。

(21)丁寿兴:《司法功能完善与审判职权配置模式的构造》,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9期。

(22)公丕祥:《能动司法与审判管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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