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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三举措做好立案登记制工作

发布时间:2015-04-30 18:10:50 浏览:28280 次

为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谨慎行使诉权,宿松法院多措并举,积极做好立案登记制工作。

出台意见,明确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我院出台了《宿松县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本院受理案件一律实行立案登记制,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范围内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除最高院负面清单范围之内的案件外,所有诉状均应当当即予以登记。行政案件立案由行政庭负责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由刑庭负责办理,基层人民法庭的案件立案由各人民法庭负责办理,其余案件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办理。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当场立案。首先编立案号,书面送达立案受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按通知要求交费的,一律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对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对收到的补正材料及以后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均应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裁定。

健全功能,强化服务措施。我院立案大厅进行了全面的查漏补缺,健全诉讼服务各项功能,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我院也通过发布会、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发出提醒,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切勿违法滥诉,导致对自身不利的后果。

精心组织,加强内外监督。为做好立案登记制工作,我院认真贯彻最高院的《意见》及《规定》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顺利进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将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将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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